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123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敏,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其劳(别名朝鲁),男,蒙古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赵炯,男,汉族,现住东胜区。本院在执行刘建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其劳、赵炯民间借贷纠一案中,被执行人赵炯已于2014年12月10日向申请人偿还49380元借款本金,于2015年7月29日向申请人偿还77612元借款本金;本院2016年7月13日扣划被执人行其劳67075.91元2016年10月25日向申请人支付。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执字第41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温 智
代理
审判员 孙 燕
代理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白向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