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675-1号申请执行人陈福。被执行人拓万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扣划后用于清偿债务,该案依法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403执6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德义
审 判 员 王 挺
代理
审判员 陈 续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延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