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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执675-1号

陈福与拓万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福,拓万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675-1号申请执行人陈福。被执行人拓万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扣划后用于清偿债务,该案依法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403执6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德义

审 判 员  王 挺

代理

审判员  陈 续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延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