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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稷执字第2015-311号之一

任石兰与王成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石兰,王成龙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稷执字第2015-3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石兰,女,194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翟店镇翟东村。被执行人王成龙,男,195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翟店镇东小翟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石兰与被执行人王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对其银行存款及个人财产状况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任石兰于2016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稷执字第2015-3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东波

审判员  乔雁鹏

审判员  薛艺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邢聪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