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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9执46号之一

唐某某与顾某某、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某某,顾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9执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某某。被执行人顾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顾某某、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鄂五峰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顾群芳、陈远波长期在外务工,无法查明其具体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五峰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执行员  陈迎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蔡阳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