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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1493号

王建德与付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3
公开日期
2017-01-13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德,付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493号

申请执行人:王建德,男,汉族,1963年4月16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付迪,男,汉族,1976年9月20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王建德与被执行人付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付迪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建德与被执行人付迪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夏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