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493号
申请执行人:王建德,男,汉族,1963年4月16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付迪,男,汉族,1976年9月20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王建德与被执行人付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付迪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建德与被执行人付迪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夏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