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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4执1485号

韦素芳、柳州市兢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素芳,柳州市兢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4执1485号申请执行人韦素芳,女,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来宾市。被执行人柳州市兢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太路西一巷1-9号。法定代表人覃建保。韦素芳与柳州市兢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桂0204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州市兢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韦素芳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柳州市兢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柳州市兢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吴恒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柳州市兢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恒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04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颂梅

审判员  于 饶

审判员  黄旗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祯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