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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7298号

李硕与首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硕,首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7298号申请执行人李硕,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首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7号新材料创业大厦1层109。法定代表人韩郁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硕与首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首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毅强

审 判 员  李小滨

代理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