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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2民初3495号

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揭育和、范丹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揭育和,范丹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2民初3495号

原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梅东一路3号艺丰花园c区2栋4单元118。

法定代表人:钟守菊,董事。

委托代理人:邹宗岐,广西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夏,广西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育和,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

被告:范丹凤,女,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揭育和、范丹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庭外和解。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霁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裕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