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2民初3495号
原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梅东一路3号艺丰花园c区2栋4单元118。
法定代表人:钟守菊,董事。
委托代理人:邹宗岐,广西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夏,广西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育和,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
被告:范丹凤,女,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揭育和、范丹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庭外和解。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霁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裕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