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3856号
原告:何建义,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继苍,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燕明,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远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新道西路256号旁第四间。
法定代表人:杨彪。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明诉被告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人民政府、李翠娣、江斌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明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成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