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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民初3856号

何建义与舟山远信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何建义,舟山远信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3856号

原告:何建义,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继苍,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燕明,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远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新道西路256号旁第四间。

法定代表人:杨彪。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明诉被告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人民政府、李翠娣、江斌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明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成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