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1564号
被执行人:代龙,男,1953年11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代龙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以(2015)沙刑初字第56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刑事判决所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8月23日移送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华兴
审 判 员 马尚升
代理
审判员 李 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思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