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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执1495号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周雪连刑事罚金元、追缴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雪连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1495号

被执行人:周雪连,住黑龙江省鹤岗市。被执行人周雪连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本院以(2014)沙刑初字第80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执行人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继续追缴。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刑事判决所确定的缴纳罚金和违法所得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8月16日移送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华兴

审 判 员  马尚升

代理

审判员  李 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思遐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辽0204执1495号

被执行人:周雪连,女,1986年6月17日生,汉族,原系广东邦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市场部六部主管,住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东方红乡东兴村,公民身份号码:230404198606170087。被执行人周雪连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本院以(2014)沙刑初字第80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执行人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继续追缴。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刑事判决所确定的缴纳罚金和违法所得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8月16日移送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华兴

审判员马尚升

代理

审判员李跃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思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