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1495号
被执行人:周雪连,住黑龙江省鹤岗市。被执行人周雪连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本院以(2014)沙刑初字第80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执行人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继续追缴。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刑事判决所确定的缴纳罚金和违法所得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8月16日移送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华兴
审 判 员 马尚升
代理
审判员 李 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思遐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辽0204执1495号
被执行人:周雪连,女,1986年6月17日生,汉族,原系广东邦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市场部六部主管,住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东方红乡东兴村,公民身份号码:230404198606170087。被执行人周雪连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本院以(2014)沙刑初字第80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执行人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继续追缴。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刑事判决所确定的缴纳罚金和违法所得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8月16日移送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华兴
审判员马尚升
代理
审判员李跃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思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