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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执556号

王永刚与李永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永刚,李永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556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刚,男,汉族,家住凤翔县.

被执行人:李永让,男,汉族,家住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永刚诉李永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永让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2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封军辉

审判员  侯永利

审判员  赵五一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