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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执1388号之一

宁德市碧桂园天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佑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德市碧桂园天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佑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13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德市碧桂园天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陈佑忠,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宁德市碧桂园天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佑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蕉民初字第5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该房产尚待处置,为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5)蕉民初字第5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锡铿

审判员  黄振勤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