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一审驳回起诉用)(2016)黔0330民初2351号
被告:贵州天子窖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东皇镇西城区。原告袁图珍,女性,住贵州省习水县。
原告袁图珍,与被告贵州天子窖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已于作出一审判决。袁图珍,不服该该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裁定,将本案发回××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袁图珍,诉称,……(列明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概述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贵州天子窖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贵州天子窖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反诉称,……(如被告提出反诉,则在被告答辩部分后增列被告反诉部分,写法同原告诉称部分,但如果被告答辩和反诉部分内容不多,可合并为一部分。)原告袁图珍,针对被告贵州天子窖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辩称,……(概述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提出的答辩内容)第三人诉称,……(如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列明第三人针对原被告争议的标的物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与概述事实理由;如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为第三人述称)原被告针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辩称,……(概述原被告针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进行的答辩主要内容)
本院查明:……(概述本院已经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叙述本案不应受理的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图珍,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审判员 倪卫中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印戳)
书记员张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