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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执425号之一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江西合正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江西合正科技有限公司,宗林,梅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4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地址:南昌市洪城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563829867。

法定代表人:赵子龙。

被执行人:江西合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民德路337号附1号A座1105室。

法定代表人:梅娜。

被执行人:宗林,男,汉族,1973年5月27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梅娜,女,汉族,1973年10月19日,系宗林之妻,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合正科技有限公司、宗林、梅娜送达了(2016)赣0104执425号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本月9日履行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宗林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东湖区中山路197199号第5层(房产证号:洪房权证东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 判 长  谌维东

审 判 员  万晶晶

代理

审判员  刘官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