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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执509号

张潇与邱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潇,邱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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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3执509号

申请执行人:张潇,男,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

被执行人:邱冰华,女,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潇与被执行人邱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罹患严重疾病、经济能力差、暂无执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吉0723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永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闫 东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本(2016)吉0723执509号签发:2016年11月13日

申请执行人:张潇,男,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

被执行人:邱冰华,女,汉族,���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潇与被执行人邱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罹患严重疾病、经济能力差、暂无执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吉0723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永民

书记员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