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771号之二
申请人:胡岳兰,女,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岳西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15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5417876-8。
法定代表人:储向前,董事长。
被执行人:储向前,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执行人:刘岳云,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岳兰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储向前、刘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3日书面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回龙社区七星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安徽省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回龙社区七星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岳国用(××)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执行。
审 判 长 芮泽青
审 判 员 祝升龙
代理
审判员 胡剑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闵浩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