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1220号
被执行人:黄国胜,男,1967年9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中山区山。被执行人黄国胜因诈骗罪,被本院以(2014)沙刑初字第70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因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被执行人违法所得490000元继续追缴。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刑事判决所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7月26日移送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华兴
审 判 员 马尚升
代理
审判员 李 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思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