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609号申请执行人郑建锋,男,1967年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叶江湖,男,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捷基,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中企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金长安大厦3座2012号。法定代表人刘惠仁,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郑建锋与黄捷基、中企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黄捷基、中企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在北京市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黄捷基名下×××车(未实际扣押),查封期限二年。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确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毅强
审 判 员 李小滨
代理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