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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执2510号

嘉兴市中法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海盐桑荣标准件厂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3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嘉兴市中法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海盐桑荣标准件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2510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中法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海盐桑荣标准件厂,组织机构代码66286654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02民初0331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海盐桑荣标准件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海盐桑荣标准件厂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海盐桑荣标准件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海盐桑荣标准件厂(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5520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清河AUT())O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海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