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3执235号申请执行人郭相慧,男,1969年9月21日生,汉族,公务员,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红,男,1968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伊环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却未按判决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郭相慧与被执行人陈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丹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