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4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臧某,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被执行人费某,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本院在执行臧某与费某买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费某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6)辽1404执恢6号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树成
审判员 黄 伟
审判员 王廷卓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申贵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