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广丰农村合作银行东门分理处,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东门头。法定代表人祝云兵,主任。被执行人顾晓燕,女,1990年3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姚信将,男,1982年11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周平,女,1985年7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徐燕燕,女,1985年9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江西广丰农村合作银行东门分理处诉顾晓燕、姚信将、周平、徐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顾晓燕、姚信将、周平、徐燕燕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江西广丰农村合作银行东门分理处申请执行标的3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尚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到位的标的,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红斌
审判员 夏秀中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