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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27执455号

申请人赵江松与被执行人严克娥人格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某,严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27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96年4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1975年1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严某某,女,1972年3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赵某某与严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沿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严某某未赔偿赵某某医疗费等人民币7993.06元,权利人赵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申请人债权7993.06元未能如期受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杨庆海

审判员  田永山

审判员  文道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