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27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96年4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1975年1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严某某,女,1972年3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赵某某与严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沿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严某某未赔偿赵某某医疗费等人民币7993.06元,权利人赵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申请人债权7993.06元未能如期受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杨庆海
审判员 田永山
审判员 文道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