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茅箭执字第01542号

邢霜露与十堰鑫磊顺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邢霜露,十堰鑫磊顺工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1542号申请执行人邢霜露。被执行人十堰鑫磊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南岳路**号。法定代表人叶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邢霜露与十堰鑫磊顺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法院依职权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十堰鑫磊顺工贸有限公司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名下虽有房产,但均已办理抵押且被其他案件多次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可

代理

审判员 何 源

代理

审判员 李润青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