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昆执字第1698-1号

申请执行人屈二军与被执行人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屈二军,杨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1698-1号申请执行人屈二军,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杨军,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包头市昆区。申请执行人屈二军与被执行人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包昆民初字第263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军名下有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年路17号街坊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军名下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文山

审判员  裴向东

审判员  胡 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裴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