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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第1202-2号

申请执行人朱洪涛与被执行人王雪公证债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洪涛,王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第1202-2号

申请执行人:朱洪涛,男,1983年4月5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执行人:王雪,女,1981年1月6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朱洪涛与被执行人王雪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吉松江证字第1409号公证书。依据上述借款协议的约定,被申请人未能履行约定的义务。根据债权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以及借款协议的约定。现查实,债务人应偿还申请人朱洪涛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该公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万元,承担本案执行费,诉讼费用,公证费。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款,正在执行中。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下发的(2016)吉松江证字第1409号公证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英伟

审判员  胡 萌

审判员  张纯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世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