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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执554号之一

沈学林与芮金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学林,芮金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5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学林,男,汉族,1970年2月20日生,安徽省芜湖市人,个体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芮金星,男,汉族,1972年12月4日生,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本院在执行沈学林与芮金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芮金星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芮金星银行存款人民币3847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俞春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