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5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学林,男,汉族,1970年2月20日生,安徽省芜湖市人,个体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芮金星,男,汉族,1972年12月4日生,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本院在执行沈学林与芮金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芮金星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芮金星银行存款人民币3847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俞春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