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1202号原告赣州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窑下村8号。法定代表人李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肇胜,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荣嘉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东路东侧3号景荣嘉苑小区。负责人杨鹏,系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原告赣州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景荣嘉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56元,减半收取1378元,由原告赣州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涂 将
人民陪审员 邬元沛
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黄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