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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1执1515号

绥中县瑞丰化肥经销处与耿肖、孙玉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绥中县瑞丰化肥经销处,耿肖,孙玉丽

裁判文书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1执1515号

申请执行人:绥中县瑞丰化肥经销处。经营者:石宝华,系该经营处经理。地址:绥中县兴隆街。

被执行人:耿肖。

被执行人:孙玉丽。本院在执行石宝华与耿肖、孙玉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应得化肥款30000元。并于2016年4月19日起计算利息。诉讼费550元,邮寄费120元,以上款额申请执行人均未受偿,另查明被执行人没有现金给付能力,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福君

审判员  高金辉

审判员  张君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