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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1184号

云南久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赵树琼、资学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3
公开日期
2017-01-13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云南久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赵树琼,资学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18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久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19896-2。

法定代表人:赵晓静。住所:昆明市西山区董家村村口。

被执行人:赵树琼,女,汉族,1972年9月16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被执行人:资学昆,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申请执行人云南久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树琼、资学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2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树琼、资学昆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房管、车管、银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被执行人名下,且申请人云南久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夏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