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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1489号

闫洪珍与付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洪珍,付长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1489号申请执行人闫洪珍。被执行人付长生。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2955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付长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海东

审判员  贾思军

审判员  边 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