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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1291-1号

惠某某与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惠某某,岳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1291-1号申请执行人惠某某。被执行人岳某某。申请执行人惠某某与被执行人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1017号民事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岳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另经点对点、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立

审判员 杨建辉

审判员 杨宝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选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