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1执1591号
申请执行人:绥中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宋某某。本院在执行绥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宋振南缴纳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某某应缴纳罚金3000元。至今尚未缴纳。另查明被执行人宋某某至今下落不明,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福君
审判员 高金辉
审判员 张君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