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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523执6号

申请执行人周全与被执行人陈本金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噶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噶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权,陈本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2523执6号申请执行人周权,男,汉族,1972年6月12日出生,四川省泸州市人,现住西藏阿里地区。被执行人陈本金,男,汉族,1968年5月26日出生,重庆市潼南县人,现住新疆叶城县。本院在执行周权诉陈本金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噶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小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 金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