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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3273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徐加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徐加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32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5号现代国际大厦1-4层。法定代表人苏军良,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加幸,男,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执行人徐加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以(2015)青民二初字第273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加幸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5108号房产壹套,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加幸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5106、5107号房产。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申请解封该房产,故对已查封的房产应予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加幸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5108号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加幸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5106、5107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全军

审判员  袁小辉

审判员  陈春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玥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