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7050号
原告:秦素兰,女,195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魏泽伦,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秦素兰与被告魏泽伦劳务合同纠纷,本院于10月19日受理,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原告秦素兰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魏泽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秦素兰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素兰撤回对被告魏泽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素兰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弋 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光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