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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刑初255号

陈芃池危险驾驶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6刑初25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1(曾用名陈×2),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2008年12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11月1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3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4年9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23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6]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1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4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陈×1饮酒后驾驶白色现代小客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新新小镇东口时,与保安发生冲突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15.2mg/100ml。被告人陈×1于2016年10月24日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1在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1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1犯有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陈×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

审判员  裴冀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