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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刑更2239号

任起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任起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2239号罪犯任起友,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满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小学文化,现在五大连池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6日作出了(2007)哈刑初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任起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7年9月18日入监服刑。2012年4月24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2014年9月17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五大连池监狱于2016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起友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任起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二十一日。刑期自2007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永昌

审判员  孙东坡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辛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