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李元桃,女,1977年12月23日出生,住敦煌市。
法定代理人:李枝,男,汉族,1951年8月23日出生,住敦煌市。
被执行人:王海林,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会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元桃与被执行人王海林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海林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王海林户籍及居住地在甘肃省会宁县,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将本案委托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行,会宁县人民法院经调查,被执行人王海林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常年在外打工,下落不明。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亦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敦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迎春
审 判 员 栗飞宇
代理
审判员 周建银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史伟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