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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82执379号

李元桃与王海林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元桃,王海林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李元桃,女,1977年12月23日出生,住敦煌市。

法定代理人:李枝,男,汉族,1951年8月23日出生,住敦煌市。

被执行人:王海林,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会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元桃与被执行人王海林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海林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王海林户籍及居住地在甘肃省会宁县,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将本案委托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行,会宁县人民法院经调查,被执行人王海林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常年在外打工,下落不明。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亦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敦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迎春

审 判 员  栗飞宇

代理

审判员  周建银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史伟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