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702执3322号孙国强:孙国强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5)驿刑初字第483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移送,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如逾期不履行,除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外还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特此通知 来自:
(2016)豫1702执3322号
被执行人孙国强财产刑一案的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