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877号
申请执行人:龙军,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现住贺州市。
被执行人:杨铁勇,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满族,住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杨建国,男,1974年4月1日,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人龙军与被执行人杨铁勇、杨建国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杨铁勇、杨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杨铁勇、杨建国履行本案义务,被执行人现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02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余伟波
审判员 廖 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容 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