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407号
原告:闻东坡,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海,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坻区新安镇宝新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冯占忠。
被告:启东市新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加)。
被告:葛火齐,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闻东坡与被告天津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市新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葛火齐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启东市新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准确住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闻东坡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爱冰
审 判 员 赵全胜
人民陪审员 蒙树堂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杜艳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