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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3407号

闻东坡与天津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市新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闻东坡,天津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市新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葛火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407号

原告:闻东坡,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海,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坻区新安镇宝新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冯占忠。

被告:启东市新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加)。

被告:葛火齐,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闻东坡与被告天津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市新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葛火齐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启东市新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准确住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闻东坡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爱冰

审 判 员  赵全胜

人民陪审员  蒙树堂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杜艳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