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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执393号

胡伟与宋富东、江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伟,宋富东,江城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393号申请执行人胡伟,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宋富东,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江城,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胡伟与宋富东、江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3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伟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春琼

审判员  杨宏均

审判员  官正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罗 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