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5765号
原告:延吉市钧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为延吉市建工街。
法定代表人:吴宝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静,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富,男,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钧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富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吉市钧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延吉市钧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案一审终审。
审判员 金 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全学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