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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民初2862号

李某与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桂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2862号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东升,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桂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李某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愿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鲁元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魏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