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2862号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东升,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桂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李某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愿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鲁元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魏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