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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02执102号

单玉新、单峰、单斐与杨春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单玉新,单锋,单斐,杨春艳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10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单玉新,男,1955年出生。申请执行人单锋,男,1986年出生。申请执行人单斐,男,1981年出生。被执行人杨春艳,女,1975年出生。本院在执行单玉新、单峰、单斐与杨春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春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未结标的为49439.95元(未含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执行案件总执行标的为49439.95元(申请标的48806.95元、执行费633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未结执行标的49439.95元。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102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2012)阿克苏垦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  创

审判员 沙吉古丽

审判员 余 婉 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米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