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475号申请执行人覃喜来,男,1972年9月2日出生,住柳江县基隆开发区。被执行人叶天林,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住柳江县基隆开发区。申请人覃喜来依据生效的(2015)江民初字第219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4月21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天林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房屋系他案抵押物,无法拍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2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青山
审判员 钟光城
审判员 咸治涛二0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覃晓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