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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475号

覃喜来与叶天林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覃喜来,叶天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475号申请执行人覃喜来,男,1972年9月2日出生,住柳江县基隆开发区。被执行人叶天林,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住柳江县基隆开发区。申请人覃喜来依据生效的(2015)江民初字第219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4月21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天林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房屋系他案抵押物,无法拍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2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青山

审判员  钟光城

审判员  咸治涛二0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覃晓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