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4民初721号
原告:谢和勇,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兰县。
被告:韦锦富,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谢和勇与被告韦锦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谢和勇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和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谢和勇负担。
审 判 长 韦 广
审 判 员 覃建康
人民陪审员 韦英松二Ο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韦福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