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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6118号

耿长玖诉刘翠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耿×,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6118号原告耿×,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刘×,女,1985年10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耿×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振录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